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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工艺核对”后企业还有活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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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7 12:5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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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里讨论“工艺核对”的帖子好多,看了一下,感觉发帖的蒲友大多态度积极,跟帖的大多比较悲观,有点意思!为凑热闹,我也说说我对“工艺核对”公告的看法

背景
首先,公告一开始就表明的这是继“2007年8月部署开展了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后续工作,这次就是下决心要解决“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等严重违法的问题,作为企业还能继续观望吗?还能对国家局的软弱抱有任何幻想吗?

企业应该“醒醒”了

公告继续向药企挥舞“主体责任”的大旗。毕竟这么些年来的教训,让药监局越来越不想认药企作自己的干儿子(起码从医药管理局开始事实上就是这样的关系),只是一些企业还一厢情愿地念叨“干爸爸”不能不管我,但药监局心里念叨的却是“钱你赚了,利你得了,药害事件我还要给你兜着,凭什么呢?”,所以,药企也该醒醒了,药监局不是当年的医药管理局,企业关门与他何干,药企只能靠自己做好自己的事。

企业做什么

  • 自查,以研究资料申报工艺为基础检查是否发生了工艺变更。
  • 没有变更,继续生产,资料归档作为以后检查的基础资料
  • 有变更,研究验证,验证结果不影响质量的,补充申请(附件4 地18项),期间可以不停产——在产品2017年6月30日完成申报,其它产品12月31日完成
  • 有变更,眼睛验证,验证结果有质量影响的,立即停产,重新申报——完成时间同上


药监局做什么


  • 6月11日起飞检,一旦查实与申报工艺不一致,按假药论处!——要是企业的研究验证工作还未完成就被飞检了(上文说过可以在明年6月底前完成啦)岂不冤枉?各药企好自为之吧。


灵活尺度


  • 如果企业的品种是在2007年10月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的,可以“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看起来对于一些老企业来讲是好事,网开一面,但药监局会不会“秋后算账”呢?至少那样的工艺变更不符合“变更指导原则”的啊
  • 相关变更如果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也可以不停产而只补充申请——只是“技术进步或创新”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基层药监局执行的时候也很难。



我个人认为,这次无论企业怎样的哭喊叫闹,药监局只会是做他该做的,企业不必也不应该对药监局“放水”抱有如何幻想,早作打算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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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4 09: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阿弥陀佛: 其实工艺变更最多的是原料药!这确实需要政策的支持!否则如何创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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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4 09:28:27 | 显示全部楼层
👲 状态 · 100%回复:
既然在做“一致性评价”,还搞什么“工艺核查”?一致性评价能通过,工艺改变还是问题吗,一致性评价不能通过,工艺不变又有何用。愚以为“工艺核查”针对中药制剂有必要,之于化药制剂“一致性评价”必要且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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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8-24 09: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无阿弥陀佛回复:
其实工艺变更最多的是原料药!这确实需要政策的支持!否则如何创新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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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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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早就说过了,这么做是必须的,只是国人习惯懒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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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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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局是来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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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6-8-17 13: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变更如果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也可以不停产而只补充申请——只是“技术进步或创新”的范围没有具体规定,基层药监局执行的时候也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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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3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活下很多的,不过大多数也已经伤筋动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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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四川方言来说,该死的鸡儿会朝天。爱咋滴,咋滴!大不了,不在国内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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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3: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不必也不应该对药监局“放水”抱有如何幻想,早作打算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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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8-17 14: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痛不如短痛,早晚要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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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7 14: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毒手药王 发表于 2016-8-17 13:34
相关变更如果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也可以不停产而只补充申请——只是“技术进步或创新”的范围没有具体 ...

多谢版主支持!

以前做了几年质量负责人,经常来看帖,但几乎不说话,现在不做了,有点时间了,就来跟大家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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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17 14: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mybest 发表于 2016-8-17 13:41
用四川方言来说,该死的鸡儿会朝天。爱咋滴,咋滴!大不了,不在国内混了!

亲,组团去平壤吧,社会主义建设需要您;求人不如求己,想一想三鹿毒奶粉那些官员吧,企业才是违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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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8 11: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空灵 发表于 2016-8-17 14:08
长痛不如短痛,早晚要痛

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痛”也是企业自己造成的,毕竟当初进行工艺变更(或者申报时就与实际不符)而不及时补充申请对企业而言也是明知故犯,现在痛一下就怪不得谁了,借用医生的一句话“痛则不通,痛则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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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8 16: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前期审核太简单了,太草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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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8-19 10:4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事,适者生存,弱肉强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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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6-8-23 10: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早晚要下活锅,早晚要整顿,早晚要净化产业。。
来就来吧,希望对于历史遗留共性问题,能有一个较为统一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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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1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做是必须做的,个人觉得药阶段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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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8-23 21: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终究不了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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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8-23 23: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没有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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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8-24 07: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企业把钱赚了把利得了,什么药监局把锅背了。现在企业的成本越来越大都很难生存了。出了事故药监局哪次提到过自己监管不力,全说是企业的错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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