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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研发] 辽宁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生物制品药学核查细则(工艺及处方研究、样品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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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1-24 12: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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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生物制品药学核查细则
(工艺及处方研究、样品试制)(试行)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物临床前药学研究应核查处方工艺、样品试制等的研究情况、试验记录等与申报资料的一致性、真实性、可追溯性。
药品研究涉及的实验种类多,试验内容范围广,本核查细则不可能涵盖药品研究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仅是对国家总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中附件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部分内容细化,供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及核查员在准备和进行现场核查时能够有所参考。药品研制现场核查情况复杂,在现场核查时,若发生与本核查细则不一致的情况,应提供充分的其他证明性材料,证明符合国家总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本细则在实际应用时,数据可靠性应符合国家有关数据可靠性的相关规范要求。
一、核查细则
1.研制人员
1.1 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
1.1.1项目研制工作应有相应的人员组成、工作分工等。
1.1.2必要时核查研制人员的学习经历、工作背景、从事过的相关研究工作等。
1.1.3必要时核查研制人员在该公司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中记载的职位与该研制人员从事的工作是否相符,研制人员所参与研制的各时间点与该项目的研制时间是否相符。
1.1.4通过研制人员介绍项目研发的背景、进程、存在问题、结果等,确定是否具有数量充足、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能力、有研发工作经验的人员完成该项研制工作。
1.1.5现场核查过程中根据具体研究内容进行询问,以交流、互动等方式核查研制人员是否对研究内容熟悉和了解。
1.1.6必要时现场抽查研制人员的基本操作能力,考察其对某项实验的掌握程度,判断是否能够胜任该项研制工作。
1.2 研制人员是否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2.1按照申报资料的记载,了解研究人员是否在场,未能到达现场的需要说明原因。
1.2.2必要时核查研究人员的签名、笔迹等是否与原始记录中一致。
2.场地、仪器和设备
2.1 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  
2.1.1全面了解申报资料中涉及到的试验地址,确定是否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核查地点与项目研究地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被核查单位需提供书面文字说明原因;若被核查单位因试验场地进行改造、搬迁等不能接受现场核查的,需提供与试验项目相关的该场地的相关证明性文件。
2.1.2被核查场所是否满足被核查项目进行研究所需要的条件(如水、电、气、照明、空气净化等设施设备)。
2.1.3必要时检查被核查单位的资质证明,资质证明中所标注的单位名称及地址是否与被核查单位一致。
2.2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和仪器,仪器设备的数量是否满足研究需要
2.2.1仪器设备的实物、型号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的一致;是否能满足实验项目的要求。
2.2.2必要时检查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仪器档案、出厂日期等,确认其购入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相符。
2.2.3现场核查时,研究项目中所涉及的设备和仪器如与申请表不一致或缺失的,被核查单位需提供合理的书面文字说明原因;应保留关键试验设备,特别是工艺确定后的设备,不应因试验场地改造或变更而报废。
3.生产、检定用菌毒种
本细则所称之菌毒种,系指直接用于制造和检定生物制品的细菌、支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毒等,以下简称菌毒种。
3.1来源
3.1.1菌毒种来源是否清晰、合法
3.1.1.1外购的菌毒种是否有购货合同、购买发票等证明文件。
3.1.1.2自行分离的菌毒种,其分离样本来源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菌毒种来源宿主的一般情况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菌毒种的传代研究等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1.3其他来源分离的菌毒株证明性文件,请参照上述3.1.1.2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3.1.2病毒分离用细胞,如原代细胞、人二倍体细胞或Vero细胞等,其名称、代次、来源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无菌、支原体和外源因子等检定结果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3病毒分离用动物,包括名称、品系、级别、年龄、接种途径、饲养条件和制备毒种的动物脏器名称等是否有记载。
3.1.4菌毒株分离用培养基名称、种类,以及分离培养的温度和条件,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5菌毒株分离、传代特性的研究资料,包括样品处理方法、确证菌毒株首次阳性的代次、菌毒株检定方法、每代培养条件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1.6涉及到技术转让的菌毒种,是否具有技术合作协议或转让协议原件。
3.2菌毒种传代、稳定性等研究资料
3.2.1.自行分离的菌毒种,是否具有筛选菌毒种的研究资料。
3.2.1.1候选菌毒种研究资料,如收集不同地区的、不同年龄和性别、不同来源的菌毒株,进行生物学研究和比较等的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1.2菌毒种筛选、建库过程,根据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定”中要求,应对生产用菌毒种已知的主要抗原表位的遗传稳定性进行检测,并证明在规定的使用代次内其遗传性状是稳定的。减毒活疫苗中所含病毒或细菌的遗传性状应与主种子批一致。筛选与建库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1.3菌毒种工艺适应性、免疫原性和免疫效果比较研究资料,包括不同菌毒种的遗传稳定性、病毒滴度及免疫原性资料,对发酵、培养、收获、纯化等生产工艺和灭活工艺的适应性研究资料,考核菌毒种的免疫原性、免疫效果及交叉保护水平等研究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2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要求,对种子批进行菌毒种的传代和限定代次的研究,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3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毒种代次、滴度,添加保护剂的名称和浓度、存储条件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是否具有在规定代次内的生物学特性与原始菌毒种的遗传稳定性研究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4原始种子、主种子、工作种子及疫苗代次的毒株遗传稳定性研究是否与申报资料保持一致。
3.2.5传代及检定记录,包括三级种子库的原始记录及菌毒种筛选过程的研究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2.6进行生产用菌毒种主种子批全基因序列的研究,如减毒活疫苗主种子批进行全基因序列测定,是否具有全基因测序图谱,自行检验的,是否具有相匹配的仪器设备;委托检验的是否具有委托检验合同、试验方案、检验报告书原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3.2.7减毒活疫苗的毒株是否具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关于减毒株的特性的研究资料。
3.2.7.1减毒活疫苗的原始菌毒株,已有来源(即外购菌毒株),来源证明性文件清楚,与申报资料一致。
3.2.7.2减毒活疫苗的原始菌毒株,未有来源(一般指自行分离株),需要有减毒株的相关减毒特性研究资料,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3.3菌毒种的建库
3.3.1是否建立原始、主代、工作三级菌毒种库;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3.2是否具有菌毒种库的传代及检定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3.3菌毒种需要动物传代、建库时,动物级别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3.4是否有国家权威机构的检验报告书;是否有委托检验的协议。
3.4菌毒种的管理
3.4.1是否建立菌毒种的登记制度及详细的总账及分类账,是否具有菌毒种申购、保管、领用、使用、存储记录。
3.4.2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贴签、保存。
3.4.3无保存价值的菌毒种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销毁,是否建立菌毒种销毁记录。
4.疫苗用生产、检定用细胞
4.1细胞系/株来源资料
4.1.1是否具有细胞系/株来源的相关资料,如细胞系/株制备机构的名称,细胞系/株来源的种属、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的资料。
4.1.1.1人源细胞系/株是否具有细胞系/株的组织或器官来源、种族及地域来源、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及病原体检测结果的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1.1.2动物来源的细胞系/株是否具有动物种属、种系、饲养条件、组织或器官来源、地域来源、年龄、性别、供体的一般健康状况及病原体检测结果的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1.1.3如采用已建株的细胞系/株,是否具有细胞来源的证明资料。是否提供该细胞的详细传代记录,包括培养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信息;如种类、来源、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制备或使用方法、质量标准及检测结果等。
4.1.2是否提供细胞系/株培养历史的资料
4.1.2.1细胞分离方法、细胞体外培养过程及建立细胞系/株过程的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1.2.2细胞培养液的详细成分,如使用人或动物源成分,如血清、胰蛋白酶、水解蛋白或其他生物学活性的物质,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1.3外购的细胞是否具有购货合同、购买发票。
4.2细胞系/库的建立
4.2.1细胞系的建立
4.2.1.1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要求建立细胞系,是否具有细胞系建立过程及完善的原始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1.2如导致细胞具有了成瘤性,或经细胞克隆及遗传修饰等操作的细胞是否在原细胞名称后增加后缀或编号重新命名,重新建立主细胞库,是否具有详细的建立及检定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1.3克隆细胞是否具有克隆过程及原始记录,是否具有筛选过程及记录;是否具有建库检定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2细胞库的建立
4.2.2.1是否具有与细胞培养相关的人源或动物源材料的相关资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2.2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要求进行培养、传代、建库、检定。
4.2.2.3细胞培养液是否具有详细成分组成,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2.4细胞冻存是否有详细的冻存记录。
4.2.2.5是否具有细胞连续传代稳定性研究资料,是否规定了细胞库限定代次及生产用细胞代次,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2.2.6是否按相关规定,建立三级细胞库或二级细胞库,是否具有完善的建库及检定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4.2.2.7检验报告书是否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是否有委托检验协议。
4.3细胞管理
4.3.1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要求进行存放,保证细胞库贮存在一个高度稳定的环境中。
4.3.2细胞库是否建立台账,是否具有详细记录放置、容器编号、分装及冻存数量,取用记录等。
4.3.3细胞库中细胞是否具有细胞系/株名、代次、批号、编号、冻存日期、贮存容器的编号等信息。
4.4连续传代细胞系的特殊要求
4.4.1是否规定了用于生产的细胞代次,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最高限定代次,是否有相关的研究资料,并与申报资料一致。
4.4.2是否具有生产过程中对照细胞检查的检定资料。
4.5人二倍体细胞的特殊要求
4.5.1新建的人二倍体细胞是否具有来源及宿主情况的书面资料:包括建立细胞株所用胎儿的胎龄和性别、终止妊娠的原因、所用胎儿父母的年龄、职业及健康良好的证明(医师出具的健康状态良好、无潜在性传染病和遗传性疾患等证明),以及胎儿父系及母系三代应无明显遗传缺陷疾病历史的书面资料。是否符合伦理学要求。
4.5.2新建人二倍体细胞株及其细胞库是否具有染色体检查及判定标准等研究资料及原始实验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5.3对于已建株的人二倍体细胞株进行遗传修饰的,是否按新建细胞株进行染色体检查及判定。是否具有染色体检查及判定标准等研究资料及原始实验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4.5.4是否具有无菌检查、支原体、病毒检查、成瘤性检查的研究资料及实验记录。
4.5.5生产末期对照细胞是否按现行版《中国药典》“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要求进行检定。是否具有完整的检定记录。
4.6原代细胞的要求
4.6.1动物组织来源是否清晰,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及购入凭证。是否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凡例”的有关要求。
4.6.2是否具有原代细胞培养物相关检查的研究资料,包括细胞形态检查、对照细胞检查。
4.7检定用细胞的要求
4.7.1是否具有明确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
4.7.2使用传代细胞系/株,是否建立细胞库体系,是否规定了检定用细胞的代次范围。
4.7.3是否具有完善的检定用细胞建库的原始记录,包括细胞培养所用原材料的来源、批号,细胞生长液的配制方法、使用浓度等,记录细胞的传代及冻存过程。
4.7.4是否建立细胞冻存及使用台账。
5.重组生物制品的菌种/细胞
5.1 空白菌株/宿主细胞的来源
5.1.1 空白菌株/宿主细胞是否具有来源证明性文件,如购买发票、赠与证明等。
5.1.2空白菌株/宿主细胞是否进行了鉴定、内源和外源性因子的检测,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如是委托检验的应提供相关的合同、检定报告。
5.1.3空白菌株/宿主细胞在原构建机构的详细传代历史,包括培养过程中使用的培养基名称、传代代次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 菌种/细胞的构建过程  
5.2.1目的基因:外源目的基因序列的来源是否明确,是否提供制备目的基因的方法,是否提供序列分析结果,相应原始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2表达载体:来源是否具有证明性文件,如为自行构建的应提供构建的相关记录。是否提供载体的结构图谱,并对载体的结构功能进行描述,包括启动子、增强子、抗性标记和酶切位点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3目的基因的导入:外源目的基因导入到宿主细胞/空白菌株的方法,包括关键参数和试剂等,是否明确,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4筛选:应采用适应的筛选方法,并在筛选过程中采用适宜的检测手段动态监测筛选结果。原始记录中的内容如筛选方法、试剂、检测结果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5菌株/细胞单克隆化:筛选后确定的用于建库的菌株/细胞株是否来源于单个菌体/细胞,原始记录中单克隆化的过程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6菌种/细胞株的初步鉴定:对于筛选后确定的菌种/工程细胞株是否进行目的基因全序列的确认,是否考察外源基因整合到染色体的情况,相关检测报告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7菌种/细胞株传代稳定性:是否具有重组细胞用于生产的目的基因的稳定性资料,包括重组细胞的遗传稳定性(如插入基因拷贝数、插入染色体的位点、插入基因的序列等)、目的基因表达稳定性、目的产品持续生产的稳定性,以及一定条件下保存时细胞生产目的产品能力的稳定性等资料。相应原始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5.2.8原始记录在时间上应符合逻辑顺序,应按照从5.2.15.2.7的顺序研制。
5.2.9与细胞培养相关的原材料的控制:是否使用了人源或动物源性材料,如何进行风险控制;禁止使用人血清;禁止使用青霉素或β-内酰胺类的抗生素。
5.2.10如为引进的菌株/细胞株,应提供来源的证明性材料,如购买发票、赠与证明、运输单、转交单等。
6.生产工艺研究
6.1 生产工艺研究的原始记录
6.1.1是否具有生产工艺筛选研究等试验过程的相关记录
6.1.1.1应包含对关键工艺参数的数据探索过程,如工艺参数项选择、试验设计、优化试验过程、结果分析等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培养/发酵工艺:应包含对关键工艺参数的数据探索过程和工艺研究方法的确立,如发酵培养工艺中的接种密度、诱导降温时间点、诱导条件等工艺控制点,细胞培养中的转数、pH、温度、溶氧等控制参数。
纯化工艺:应含有关键工艺参数,如:纯化介质、上样体积、流动相类型、流速、收集目的产物范围等。纯化工艺的优化应监测纯度、收率等关键指标;考察对关键杂质的去除效果,如残留宿主DNA、宿主蛋白、异构体、多聚体等;考察对有效成分的回收率。
灭活、裂解工艺:纯化应对病毒去除或灭活工艺进行研究,如灭活剂种类、灭活时间、灭活温度、灭活剂浓度等进行考察;裂解的主要工艺,如裂解剂种类、裂解剂浓度、裂解温度等工艺参数进行考察。应对工艺中可能残存的有害物质进行严格的检测,如固定相和流动相中的化学试剂、各类亲和层析柱的脱落配基或抗体、杂质蛋白等。
制剂工艺:应对制剂处方进行筛选,对纯度、含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监测。
6.1.1.2生产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是否有筛选过程,是否有相应的记录;是否有明确的来源;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培养/发酵工艺:应对关键的原材料进行摸索、筛选,如培养基及添加成分等,提供工艺最终确定的培养基/添加成分的化学组成及纯度。
纯化工艺:应对工艺中涉及的纯化介质进行摸索。
6.1.1.3是否具有中间产物的研究及质量控制原始记录,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6.1.1.4 仪器使用记录所记载的实验内容、实验时间是否与原始记录一致。
6.1.1.5生产工艺相关参数的筛选与检验记录是否一致。
6.1.1.6小试、中试及放大阶段工艺参数的变更是否有相关记录、支持其变化的验证研究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6.1.1.7对照药品的数量及购买时间是否与试验时间一致。
6.1.1.8必要时检查各相关生产工艺的试制量、使用量、剩余量及时间是否相符。
6.2样品试制
6.2.1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
6.2.1.1是否具备进行样品试制所需要的条件(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等)。
6.2.1.2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备试制样品的仪器设备,试制样品的设备型号、规格是否能满足样品的试制,设备的最大、最小制备量是否与样品的试制量匹配(是否与试制工艺条件、样品试制批量相符)。
6.2.2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6.2.2.1临床试验用样品应从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卫生、生产验证、生产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检查是否符合GMP的要求。
6.2.2.2核查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生产记录,确认试制工艺是否与申报的工艺一致,试制量、试制时间等是否与临床试验相符合。
6.2.2.3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
6.3试制记录
6.3.1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
6.3.1.1试制记录或批生产记录中的物料名称及投料量、操作步骤、工艺参数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6.3.1.2申报资料中生产工艺参数以范围表示的,例如培养温度、时间、澄清、浓缩倍数、纯化上样体积、灭活等,样品试制批生产记录的相应参数应在范围之内。
6.3.2样品试制记录或批生产记录项目及其内容是否齐全
6.3.2.1样品试制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中,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产物检验等记录项目是否齐全,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6.3.2.2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应具有可追溯性,如培养期间细胞罐/发酵罐的控制指标是否有对应的不间断监控的电子记录、纯化图谱应有相对应的HPLC等电子记录。
6.3.2.3中间体和原液保存条件是否有稳定性数据支持,核查保存时间是否符合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时间。
6.3.2.4核查中间体及原液的检验记录,检定记录的批号和产品是否与批生产记录相符;检定时间、图谱时间等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6.4原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
6.4.1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样品试制所需的原材料(包括培养基等)、辅料(包括免疫佐剂、稳定剂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如果是自行购买,是否具有供货协议、发票原件;如果是赠送,是否有赠送证明;是否有药品、药包材、辅料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
6.4.2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6.4.3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6.4.3.1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6.4.3.2如需自行检验的是否有检验记录,检验记录中的名称、批号、时间、图谱等是否与所用原辅料、药包材等相符。
6.4.3.3自配液体按原辅料相关管理文件进行管理,如存放条件、检验项目等内容。
6.4.3.4细胞培养所用的牛血清、细胞消化用的胰蛋白酶、马血清,是否具有厂家检定报告书,且符合现行版中国药典的有关要求。
6.5试制样品
6.5.1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6.5.1.1试制样品是否用于正常的研发工作,使用或去向是否合理;如有特殊用途或去向,是否有相应的说明、证明材料或记录。
6.5.1.2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是否有出入库台帐,台帐与实物数量是否相符
6.5.1.3样品剩余量与实物是否相符,是否与申报资料及研制情况申报表一致;如不一致,是否有相应的说明、证明材料或记录。
6.5.2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6.5.2.1稳定性研究留样样品,是否包括原液、成品及产品自带的稀释液或重悬液;对因不能连续操作而需保存一定时间的中间产物,是否具有相应的稳定性研究资料。
6.5.2.2稳定性研究样品是否采用与申报资料相同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与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6.5.2.3稳定性研究留样样品,批次数量(至少3批)及批量是否能满足稳定性研究需要。剩余样品的数量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6.5.2.4留样样品的稳定性试验条件是否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和记录。
6.5.2.5尚在进行稳定性试验样品的留样条件(如:温度、湿度、避光情况等)是否与申报资料中的要求一致。
二、委托研究
1.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的研究、试制、检测等工作,是否有委托证明材料。
2.委托证明材料反映的委托单位、时间、项目及方案等是否与申报资料记载一致。
3.被委托机构出具的研究报告或图谱是否为加盖其公章的原件。
4.必要时,可对被委托机构进行现场核查,以确证其研究条件和研究情况。
三、出现下列情况,视为拒绝或逃避检查
1.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所在区域,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2.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提供与检查相关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3.以声称相关人员不在,故意停止工作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4.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抽样等取证工作的。
5.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现场核查判定原则
1.研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且与申报资料一致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
2.研制情况及条件经实地确证,以及对研制过程中原始记录进行审查,未发现真实性问题。个别原始记录与申报资料不一致,但不属于重大不一致,不影响结果判定的。个别原始数据不可追溯,但可通过其他材料予以证明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但需提供合理的书面材料说明原因。
3.发现真实性问题;或与申报资料严重不一致的,影响结果判定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4.发现原始数据不可追溯,且不可追溯的原始数据影响到结果判定,不能充分支持申报资料的;拒绝或逃避检查的,核查结论判定为“不通过”。
http://www.lnfda.gov.cn/CL0888/41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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