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你可以参考一下这个。如果存在这种情况也可以不进行相应的GMP证书的变更,但是也有省局有提供这个修改途径(按照那个流程,在进行此类GMP证书的变更,完全不需要牵扯到药品批准文号的事情,所以注册批件备案的补充申请和此类GMP证书的变更可以同时进行)。仅供参考!
http://www.dxy.cn/bbs/topic/34081627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2011年08月02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认证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查认证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7日《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同时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
第六章 《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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