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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eiwei5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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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GMP证书被责令收回 东北这家药企“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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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局对抗国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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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3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被中心的专家组干掉了呢,也许哪个检察○的小本本上记了啥呢~~这都说不定。

黑局这么玩,真是红茶菌说的,活久见吧~~会引来更多检查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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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8-7-11 08: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8-7-11 08:19
活久见的是,国家局的行政命令出来,省局不执行。

耐人寻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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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8: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7-11 08:51 编辑
斌杰 发表于 2018-7-11 08:27
不知道国家局检查时候是从哪里拿到的注册工艺,自己带的还是企业提供的?

08年的注射剂工艺核查,很多企 ...

2008年导向现在都10年了,为什么相关的信息交流不清???
检查后没有开末次会议??企业没有提出相应的疑问??CFDI为何当时没有权衡就直接发布??很多不解!


(六)药品再注册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时填写《药品再注册报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局;同时应报送电子版,电子信息通过药品注册专网报送。


选自:关于做好药品再注册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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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8: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的道理:
2010年10月25日和2015年10月23日取得该药品的药品再注册批件,那么这个将近3年的时间,省局和国家局就该产品的再注册工艺应该有很好的沟通吧??@无为 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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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楼主| 发表于 2018-7-11 08: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年2007年的,供参考!
国食药监办[2007]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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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56:40 | 显示全部楼层
tzhqx3 发表于 2018-7-11 08:29
没有履行注册变更手续

说白了,企业打的擦边球,想通过再注册洗白工艺变更,即当时工艺变更时没有进行报补充申请,想着报再注册时就一并改了,但是这是违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再注册不等于补充申请。

点评

看到这 遇到明白人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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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8: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说再注册工艺不合法了???

点评

难道不是一向只认可原始申报工艺和经批准的变更补充申请嘛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16:11
再注册合法,但是再注册修改处方工艺,这是不合法的。 很多企业都在想通过这一方式省掉补充申请,这下被揪出来了吧! 哈三联如果这么干了,国家局一旦妥协,那以后其他省份也会效仿啊,所以国家局绝对不会妥协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7-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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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番茄炒蛋 于 2018-7-11 09:14 编辑

你去年没查到这个,今年不可以说这个问题!!!——细看了下,不对啊,按这家上市公司的说法上年度的检查发今年的通报,这是要捅审核查验中心的马蜂窝?
啧啧,这瓜有点大。这公司也不知道是不是跟省局沟通后才发的公告。。。
是不是自治局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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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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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8-7-11 08:19
活久见的是,国家局的行政命令出来,省局不执行。

你国家局本身造成的历史问题,纠偏先要纠正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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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5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不是开刀的问题,国家局自己的屁股擦干净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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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09: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工艺核查通知:
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生产的药品质量负责,必须按照要求如实申报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情况。凡隐瞒事实,不如实申报生产工艺和处方,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和处方仍不按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一经发现要坚决查处。
  在此次核查工作中,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过充分的研究和验证而改变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且产品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品种,各省局应要求生产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药品审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审评工作。
   说到底,还是没有按通知的要求提交药品注册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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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8-7-11 10:35: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骏捷 发表于 2018-7-11 08:57
难道说再注册工艺不合法了???

再注册合法,但是再注册修改处方工艺,这是不合法的。
很多企业都在想通过这一方式省掉补充申请,这下被揪出来了吧!
哈三联如果这么干了,国家局一旦妥协,那以后其他省份也会效仿啊,所以国家局绝对不会妥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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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3:5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案例可以作为以后的范本了,继续关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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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5: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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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6: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工艺必须走补充申请,再注册时浑水摸鱼修改工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样的行为还在一个公司的正式公告中理直气壮地写出来,呵呵,这法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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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6: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骏捷 发表于 2018-7-11 08:57
难道说再注册工艺不合法了???

难道不是一向只认可原始申报工艺和经批准的变更补充申请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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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1 16: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法规的了解更进一层,活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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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7-11 17: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jackycheung 发表于 2018-7-11 08:56
说白了,企业打的擦边球,想通过再注册洗白工艺变更,即当时工艺变更时没有进行报补充申请,想着报再注册 ...

说的有道理,再注册没有走变更程序,再注册工艺安全性,可靠性,都没有评估审查过,因此这个再注册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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