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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为(尾料回掺比例问题:国家对尾料回掺比例有规定吗?你们都是怎么执行的啊?
请各位大侠给点儿建议啊)
以下内容由华佗整理,内容来自“中药制药GMP”QQ一群各位高手的意见:
1、云水禅心:呵呵,又不是回收溶剂再利用得有个比例,尾料加入下批就是回收了,个人认为只有加与不加的风险评估,与比例关系不大。可是按照新版的要求,你如果要加就是回收,允许回收,但该批的生产时间要按最早批的计算,如果一直连续加下去,那你一年就只生产一个批号了。但要把尾料全部销毁确实是很浪费,个人建议进行验证,可以规定一个时间段,这个时间段内的尾料混合制定一批,这样其他批的时间也不影响,尾料也不损失,产品质量也具可追溯性。
2、师傅愚公:在Q7里,原料药是允许这样做的。但制剂真还没找到过这样做的依据和允许这样做的规定。你(禅心)的做法不符合回收的定义!而且,你把几批的尾料合成一批,你的前处理记录如何做?虽然方法是好的!但不符合GMP要求!大家一起思考一下云水禅心的思路,若真得可行,那绝对是个好主意!但我想是不可行的!
3、华佗本人的意见:首先确定尾料从何而来,这是禅心教我的,如果是因为工序产生不合格废料如过筛不合格,压片小片子等是不允许带入的,工序中产生的不合格尾料因当作不合格品处理。另外关于回收的的定义请大家看一下,回收是对于合格品来说的,只局限成品,不包括中间体。
请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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