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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美国近期发布了针对非处方(OTC)专论药品(monograph drugs)的两项拟议行政命令(Proposed Administrative Order): - 一是针对高度可溶、高度可吸收的OTC专论药品,明确发生进行“微小”剂型变化时(如片剂或胶囊改为咀嚼片、口崩片或薄膜制剂)所涉及的上市简化要求,即需要上市前FDA审评;
- 二是规定口崩片或薄膜制剂下的OTC专论药品必须以单剂量包装形式销售。
据FDA简介,这些措施旨在简化企业对药品剂型微调的监管流程,同时通过单剂量包装提高用药安全,降低儿童误服或剂量错误的风险。美国OTC专论体系及其改革要理解上述新举措,首先要明白美国OTC药品的监管体系已于2020年通过《新冠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保障法案》(CARES法案)引入重大改革。在此之前,美国OTC药品主要适用“专论审评”体系(OTC Monograph),即FDA为每类OTC药(如防晒剂、抗酸药等)制定统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条件:包括活性成分、适应症、剂量、给药途径、标签和检测方法等。凡严格遵循某项专论条件的药品,可在无需单独注册申请的情况下上市(类似遵照《配方大全》做菜,无需“逐个批准”),因此在该体系下约有三分之二至四分之三的OTC药物都是在专论体系内上市的。 2016年以来,美国立法与业界呼吁改革专论体系,认为原有体系更新缓慢、程序复杂。于是2020年3月签署的《CARES法案》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中新增了第505G条,提出用行政命令替代原先的“通知-征求意见-规则制定”流程来更新专论体系。 改革核心有两点:一是允许FDA依据第505G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快速修改专论条件,而非传统的长时间规则制定; 二是通过OTC专论用户收费计划(OMUFA)为FDA提供额外资源,以加速审评、推进未完成的专论规范最终化。在新体系构架下,FDA曾表示将把现行已有的专论法规逐步转为行政命令,并在FDA网站公布;同时也允许企业提交专论行政命令请求(OMOR),申请为某种OTC药品增加新成分、新适应症、新组合或新剂型等条件。 简而言之,美国OTC专论体系改革后,如同药品监管多了一套“点菜式菜单”机制:符合菜单(专论)规定即可出售,无需个案批准;修改菜单内容则通过FDA发布行政命令、并接受公众评论来决定。这一改变使专论体系更灵活:企业若想在专论体系范围内推出新配方或剂型,可向FDA提交专论行政命令请求,由FDA决定启动行政命令程序,经拟议令征求意见并最终定稿。 与中国监管的对比与美国不同,中国对OTC药品的管理主要依靠药品注册登记制度。国内OTC药虽在上市后可零售给消费者,但上市前亦需向国家药监局(NMPA)递交注册申请,经安全性、有效性审评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即俗称的“国药准字”)。 中国目前没有类似美国OTC专论这一集中式监管框架。也就是说,美国符合专论要求的OTC产品无需个案审批,而中国OTC药即使成分相同或类似,也需按规定完成注册程序。总体而言,美国模式更强调以风险控制为导向的行政程序化更新,而中国模式则沿用传统的审批流程。 剂型变更行政命令FDA第一项拟议行政命令(C001)和配套草拟指南都聚焦于OTC药品剂型发生“微小变化”时所需的要求和标准。
具体来说,该命令允许符合条件的OTC专论药从片剂/胶囊变为咀嚼片、口腔崩解片(ODT)或薄膜制剂,而无需再提交新的专论请求。条件是:所涉活性成分必须“高度可溶且高度可吸收”(即按照生物药剂学分类,第I或II类活性成分,能迅速溶解且良好吸收)。 只要企业保留充分证明资料,表明改变不会影响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也不会显著改变人体对该药物的吸收程度,该变更便可视为符合行政命令C001规定,进而FDA无需进行上市前审批。 FDA提供的配套草拟指南则详细说明了具体的验证方法和所需数据。例如,若活性成分可高度溶解且高透过,FDA建议可通过多介质体外溶出度测试来证明新剂型在溶出曲线和吸收率上与参考产品无明显差异。另外还需保留药学属性方面的信息,如溶解度(solubility)和渗透性(permeability)的实验数据、体外溶出曲线,以及固型制剂质量一致性等。 总之,指南为企业指出了一条“以实验数据为依据,证明剂型改变是微小且安全”的路径,简化了过去可能需要重新论证的新剂型审评过程。FDA表示,这一机制将减少企业的行政负担:“允许这些变更在不需要企业提交OTC专论请求的情况下进行,目标是简化流程”。 单剂量包装行政命令FDA第二项行政命令提案(B001)针对含口崩片或薄膜制剂的OTC药物,引入了单剂量(Single-Unit/Unit-Dose)包装要求。
根据该提案,一旦最终发布,符合特定专论要求的口崩片和薄膜制剂产品必须以单片/单片薄膜的包装形式(如泡罩板、小袋等),才能被视为“安全有效(GRAS/E)”且标签合规。这一规定是基于FD&C法案第505G(b)(7)条对包装要求的授权:该条明确允许FDA在行政命令中规定鼓励符合使用规范的包装要求,比如儿童适用包装或单剂量包装等。 FDA在拟议指南中给出详细理由:口崩片和薄膜制剂设计为快速溶解、口感良好,对儿童尤其有诱惑力,因此使用多剂量包装(如瓶装)容易造成误食或过量服用风险。 此外,ODT在潮湿环境中易破碎,放在多剂量瓶中可能导致剂量不均匀;而薄膜制剂在同一容器内易粘连,使消费者不知不觉服用多片。单剂量包装则可有效避免这些问题,确保每次服用均为一个完整计量。因此,这项要求旨在通过包装提高使用安全性,是行政命令允许范围内的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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