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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委托原MAH生产阳性药及安慰剂用于临床试验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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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前天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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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北京药监局 排版:水晶
Q:关于委托阳性对照药原MAH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的合规咨询
我方计划开展II期注册研究,需委托阳性对照药(已上市)的原持有人(MAH)生产阳性药及其安慰剂。特此咨询:
1、委托可行性:委托原MAH生产阳性药及安慰剂用于临床试验是否允许?有何特殊要求?
2、备案要求:委托生产是否需原持有人向所在地(所在地:北京)药监部门备案?
3、备案材料:如需备案,具体资料清单是什么?
A:若阳性对照药品为已获批上市药品,该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事药品生产活动。为规范临床试验用药品(包括试验药物、安慰剂)的制备,2022年5月2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的公告(2022年第4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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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前天 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您的咨询内容,结合现行法规政策,现就委托阳性对照药原MAH(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临床试验用药的合规问题,作如下梳理和答复:

1. 委托可行性:是否允许委托原MAH生产阳性药及安慰剂?是否有特殊要求?答:允许,前提是合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GMP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2022年第43号公告),阳性对照药作为临床试验用药的一部分,其生产单位应具备合法资质,即:
  • 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 具备所生产剂型的 GMP 认证能力
  • 具备相关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体系,包括批次记录、人员资质、物料管理、放行流程等。

若由阳性对照药品的原MAH承担阳性对照药和安慰剂的生产,符合药品质量来源可追溯、工艺稳定、法律责任明确等监管原则,是优先推荐方式之一
但要注意:安慰剂视同临床试验用药品管理,即便不属于上市药品,也必须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中生产,符合《附录》各项要求。

2. 委托生产是否需原持有人向所在地药监部门备案?答:一般需要备案,特别是用于注册临床试验的情况。
《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明确指出,用于注册申报的临床试验用药,若由其他企业委托生产,应当由受托方(即原MAH)向属地药监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目的在于:
  • 核实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法资质;
  • 保证临床试验用药的质量可控;
  • 明确责任主体。


3. 备案材料:如需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以北京为例,依据《北京市药监局关于开展临床试验用药品备案工作的通知(京药监药〔2022〕4号)》等实务操作文件,备案材料一般包括:
(一)基本信息类
  • 备案申请表(电子及纸质)
  • 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 药品注册批件或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如适用)

(二)产品信息类
  • 委托协议(说明阳性药及安慰剂的生产安排、各自责任)
  • 临床试验方案(简要说明阳性药使用目的、剂量等)
  • 药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
  • 生产工艺流程图
  • 批生产记录样本
  • 安慰剂的配方和生产说明(用于确认其无活性成分及盲法控制)

(三)质量体系保障文件
  • GMP符合性声明
  • 放行程序及负责人名单
  • 药品留样与追溯计划说明

如为安慰剂,需特别说明其与阳性对照外观、包装的相似性、区分方式及盲法设计要求

小结建议:问题答复
是否可委托原MAH生产阳性药及安慰剂?允许,需确保其具备资质并符合《GMP附录》要求
是否需备案?是,由受托方(原MAH)向其所在地药监局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包括生产许可、质量体系、药品标准、委托协议等详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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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昨天 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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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昨天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药品GMP临床试验用药品附录》(2022年第43号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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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昨天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官方的答复谁能解读一下,云里雾里。你问东他答西,难道这就是所谓的官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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