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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8-14 11:13 编辑
第二百五十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 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 【条文注释】本条是旧版第七十六条的完善。供应商评估: ⑴ 对象——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 ⑵ 负责——质管部 ①现场质量审计——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②否决——质量评估不合要求 ⑶ 主要物料界定——综合考虑“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 ⑷ 独立性——企业法人/负责人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妨碍 〖解读〗 一、制药企业应按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对物料进行分级,对相应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 A类物料:对药品内在质量及用药安全有重要影响的物料。如药品组成成分(原料药、中药材/饮片、部分影响药效或释放速度的辅料)、对药品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工艺辅助剂、直接接触药品的包材。 B类物料:对药品内在质量有一定影响的物料。如口服制剂所用的矫味剂等辅料。 C类物料:对药品的内在质量基本没有影响的物料。如外包材,生产区域消耗品。 对提供A类物料的供应商,应进行资质审核、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为合格供应商。 对提供B类物料的供应商,应进行资质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后可批准为合格供应商。 对提供C类物料的供应商,只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合格后即可批准为合格供应商。 二、在供应商确定过程中,所有相关部门承担的职责不同,质量部可与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质量评估,其他部门应同时考虑自已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内容。 质量部门行使质量审核权,供应商的最终确定,由质量负责人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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