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罪处罚) 通过读懂以上内容后知道只要案值达五万元就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了。 《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其他假药基本了解,可(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药品到底应该怎样理解也没明确说法,非无菌药品微生物超标是否可以定义为微生物污染?是否可列入被污染的假药?我们每年几千批产品,虽然把控很严,也从没出过问题,但谁也不敢保证永远不会有失误的,一当市场抽检一批微生物超标,案值就会达五万的,那不就要等造假药了吗,不知道各位同仁是不是知道这一风险哟。有谁能给个明确说法好让我吃个定心丸,各位别糊里糊涂就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