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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重楼 于 2017-4-5 21:24 编辑
【原创】一致性评价“加速”,首仿品种(老三类)与国内特有品种悲喜两重天
清明节后上班第一天,CFDA发布了第49号通告——总局关于发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的通告,通告中对一致性评价品种分成六大类进行了指导,这份通告与2016年11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小,对于药企来说可谓是几家欢喜几家愁。 细读这份49号通告,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如下一些异同点: 1、原研进口上市品种: 相同点: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不同点:征求意见稿是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正式稿中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 2、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也就是大家习惯说的地产化品种,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很大,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开展一致性评价,需要自证,还要求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等工作(具体详见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表);正式稿中只有一句话“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一是没有像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自证,二是也没有像第一条原研进口上市品种明确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是否可以理解为国家局审核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就不需要开展,没有审核确定为参比制剂的就需要开展一致性评价 3、进口仿制品种: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都提出要开展一致性评价。 4、国内仿制品种: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只要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获得批准的,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这一条对于国内部分企业来说可以是喜上眉梢。 5、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变化不大。 6、国内特有品种:这一条变化较大,征求意见稿中的膳食补充、辅助治疗品种,在正式稿中被删除了,正式稿中也未明确特有的范围,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在上述五个类别的就算特有,还是说指国内独有品种,国外未上市或者已经撤市了,或许需要等专家委员会讨论吧?此外正式稿中还明确了该类别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这一条意味着该类别品种必须重新开展临床试验,不做就等死。
附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对比表 序号 | 品种分类 |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指导意见
(2017年第49号)(正式版)2017年04月05日发布 |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分类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6年11月29日发布 | 1 | 原研进口上市品种 | 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 无需开展一致性评价,经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 2 |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 | 原研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上市的品种,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确定发布后,可选择为参比制剂。 |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可列为参比制剂。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及证明性文件。一致性评价办公室安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药审中心)审核并出具意见,需进行研制现场检查、生产现场检查、临床试验核查的,由药审中心提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具体实施,并反馈给药审中心。依据药审中心意见,一致性评价办公室提出审批意见,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核发布。所提交资料不足以证明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可补充相关试验研究。
(二)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3 | 进口仿制品种 | (一)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由企业提交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接收资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上市前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4 | 国内仿制品种 |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按照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申报和审评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致性评价。 | 5 | 改规格、改剂型、改盐基的仿制品种 | 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规格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等指导原则开展一致性评价。 | (一)改规格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改规格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不改变用法、用量、适应症的,且在治疗剂量范围内,药物呈现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以改规格药品和参比制剂以相同剂量给药(单次给药剂量不超过最大给药剂量),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参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待发布,以下简称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的要求,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 (二)改剂型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剂型药品(普通口服固体制剂)评价一般考虑》(2016年第XX号,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生物等效为立题依据且不显著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对改变药代动力学行为的改剂型药品,与原研剂型参比制剂进行相对生物利用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 (三)改盐基的品种。按照《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中改盐基药品评价一般考虑》(待发布)的要求,对以等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开展与被改盐基药品为参比制剂的生物等效性研究;对以优效为立题依据的药品,以被改盐基药品作为参比制剂,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并参照临床有效性试验一般考虑,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研究。 | 6 | 国内特有品种 | 由企业选择可重新开展临床试验证明其安全有效性,并参照《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申报资料要求(试行)》提交申请,后续审核通过后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未选择重新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数据,不建议使用。 | 国内特有、膳食补充、辅助治疗等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品种名单,并会同行业协会等机构共同研究评价方法,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另行发布。 | 7 | 其他 | 遇有重大技术性问题和分歧意见,召开专家委员会论证。 | 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对企业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将进一步加强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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