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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最近据媒体报道,国家局在今年要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此前早有舆论纷纷扬扬:“《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合二为一”的传言。
《药品管理法》规定: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由此可见,两证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两证的合一,就必须修改《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笔者认为,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应该考虑舆论的呼吁:两证合一。其实理由很简单,浪费资源、重复劳动,可以得到避免。还有药企减负、精化监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科学性、人文性。
言而总之,但愿这篇原创的小小蒲公英能够飞呀飞呀,飞到参与修订《药品管理法》的人们那里,供其参考!
蒲友们,你们点击的回复量、你们的观点理念,可能也能决定这朵蒲公英飞得高、飞的远吧!
愿我们共同期待!
张 祯 民
2017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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