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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2-11-27 13:49 编辑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条文注释】本条针对质量风险,提出控制要求,以预防可能出现的混淆或交叉污染。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一致(同一房间内不应同时或连续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解读〗 1、同一操作间同时生产:除非万不得已;且要在确保不会发生混淆+交叉污染时,方可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药品生产。 2、有些区在设计时是存在这样的问题,最典型的是配料、灭菌。都是多个设备在一个生产场所。而生产是连续的,如果一定要执行一个生产现场不能同时有两个批,意味着中间必须停较长的时间。
新GMP在生产管理这一章强调,在分隔的区域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主要是讲对不同品种。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也是防止不同品种的交叉污染。对于不同的批强调的是清场。我理解对清场而言,清场的对象不一定是一个房间,可以是一个房间的某一个区(当然应该有比较显著的分区标识及相应的管理措施)。
注:偶然看到这个版块竟然许久没人发贴了,特发此贴,若无它事,我会对新版GMP条款持续解读下去。但观点未必正确,欢迎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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