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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2-6 09:56 编辑
第二百一十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使用切割式标签,以及在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时,应有专门的管理措施。与切割式标签相比,卷筒式标签通常更便于防止混淆)。 〖解读〗标签管理:切割式标签/包装线以外打印标签——采取措施,防止混淆 我个人以为“防混淆的措施”主要有个方面:一是采用专用容器存放、转运;二是在生产操作时注意生产前后的清场;三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只进行一种操作。 第二百一十一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应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 〖解读〗功能检查 ①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其他类似装置 ②有检查有记录 第二百一十二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条文注释】本条为新增条款。 【国外相关法规对照】本条与欧盟GMP要求基本一致(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清晰、不褪色、不易擦去)。 〖解读〗包材印模:内容清晰;不易褪色/擦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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