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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燥失重的几个盲点,希望大家帮忙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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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1: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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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列举干燥失重的两种情况:第一,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第二,干燥X小时,减失重量不得过……。
盲点一:无论是哪种情况,称量瓶都是否应该在同等干燥条件下(Y℃)干燥至恒重?还是根据情况的不同,第二种情况称量瓶也只是干燥X小时?
盲点二:针对第一种情况,记录中如何体现称量瓶的恒重过程。附记录:

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

标准操作规范的记录

标准操作规范的记录

在我们自己的原始记录中我们描述“W(样+瓶)2:样品与称量瓶第二次恒重后的重量(g); W瓶2:称量瓶第二次恒重后的重量(g)。”专家就指出“第二次恒重后的重量”不准确,你怎么就确定第二次就能够达到恒重。现在我们的想法就是将W(样+瓶)2与W瓶2的描述与标准操作规程上的保持一致,二表格中所体现的W(样+瓶)1与W瓶1描述成恒重前一次的重量。就是不知道合适否,想要各位专家指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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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3-2-20 12: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均应用已恒重的称量瓶取样。
认为专家没有说错,以“第二次干燥”比较好,恒重是用数据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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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2: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3-2-20 12:15
均应用已恒重的称量瓶取样。
认为专家没有说错,以“第二次干燥”比较好,恒重是用数据体现。

那原始记录中的表格就应该重新设置了,因为谁都无法保证第二次干燥就能达到恒重,表格中就应该有多个能体现干燥的过程数据,以防万一出现多次干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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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2: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第二次称重,也有可能第三次称重,,,,,也可能第五次称重~
恒重定义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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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2: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等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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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榮★ 发表于 2013-2-20 12:56
同等条件下干燥至恒重

药典和标准操作上是这么写的,但是这个同等条件在实际应用中就显得很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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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3-2-20 13:04: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咕咕的意见。
表格设计时,可多设计一空栏,以防第二次达不到恒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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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4: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药典一般就写干燥至恒重,而USP和EP则一般注明了干燥时间,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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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只相信结果,国外相信过程。而GMP的理念就是通过控制过程保证结果,所以现在药企GMP做不好。  发表于 2013-2-2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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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4: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曙光在前头 于 2013-2-20 17:21 编辑

感觉你这个计算公式的数据不是原始数据,样品的重量只能是通过计算出来的
给你看一下我们正在使用的计算公式
    称量瓶一次干燥:     ①                          ②
    称量瓶二次干燥:     ①                          ②
    样品+称量瓶重:      ①                          ②
    样品+称量瓶一次干燥:①                          ②
    样品+称量瓶二次干燥:①                          ②   
计算公式   (W2-W3)/(W2-W1)*100%
式中:          W1—恒重后称量瓶重量,g;
        W2—干燥前样品+称量瓶重量,g;
        W3—恒重后样品+称量瓶重量,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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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这个记录非常好的  发表于 2013-2-2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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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0 14: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均应用干燥至恒重的称量瓶。 药典一部凡例中恒重的定义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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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4: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3-2-20 14:12
感觉你这个计算公式的数据不是原始数据,样品的重量只能是通过计算出来的
给你看一下我们正在使用的计算公 ...

我们称量样品的时候已经去皮了,所以可以直接将样品的重量称量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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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干燥后的供试品能去皮吗  发表于 2013-2-20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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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恒重不是两次称量重量减少在超过某个要求值嘛!那你最会一次干燥间隔件事重量符合这个值就可以了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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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4:46:0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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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15: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1、建议增加称重次数,因为不能确保一次干燥就恒重
2、药典所说的同等条件是指样品的干燥条件,比如,样品要求130℃干燥恒重,则空称量瓶也应在130℃干燥恒重;样品要求105℃干燥恒重,则空称量瓶也应在105℃干燥恒重;而药典或规程明确规定干燥X小时,减重不得***的,则不管X小时后它是否恒重,直接称量,计算失重
3、恒重的概念是连续两次称重重量差不大于0.3mg,也就是说如果第一次秤12.0156g,第二次称12.0155g,那就说明恒重了,如果称出来的数据大于12.0159g,则说明没有恒重,需要再次干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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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5:2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3-2-20 14:12
感觉你这个计算公式的数据不是原始数据,样品的重量只能是通过计算出来的
给你看一下我们正在使用的计算公 ...

干燥后的样品我不要去皮啊,我说的去皮是称量样品(就是W样)的时候。干燥后样品的重量是W样+W瓶2-W(样+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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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5: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smartzhenygx 发表于 2013-2-20 14:37
恒重不是两次称量重量减少在超过某个要求值嘛!那你最会一次干燥间隔件事重量符合这个值就可以了哇!

理解是这样啦,关键是在描述的时候怎么描述,就想要大家支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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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3-2-20 15: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盲点一:无论是哪种情况,称量瓶都是否应该在同等干燥条件下(Y℃)干燥至恒重?---------空称量瓶都应干燥至恒重后,记录空称量瓶的重量。然后再进行样品称量样品。
有可能出现第三恒重的现象,计算时,带入恒重时的(样品+空瓶)重量
9楼的记录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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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0 16: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西木 发表于 2013-2-20 15:47
盲点一:无论是哪种情况,称量瓶都是否应该在同等干燥条件下(Y℃)干燥至恒重?---------空称量瓶都应干燥 ...

我们以前是用这样的公式,但是实际中不太好操作,你懂得~所以就参照了标准操作规程上的这个公式,但是在描述方面我们遇到了瓶颈。专家也指出了我们的关键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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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也是分为数据记录和结果计算两部分,格式并不重要,关键是如何选取用于计算的数据。应选择恒重后的数据用于计算  发表于 2013-2-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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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2: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10楼与14楼说得很明白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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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3-2-21 13:1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根据标准文件的指示和领导的要求来 管他什么问题的呢 没事 吃不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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