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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3-5-20 08:58 编辑
第二百三十一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 ①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 ②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溶出度) ③确定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 〖解读〗 新版GMP取消了重点留样的概念,只有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成品留样要求批批作一般留样,因为这是发生纠纷时保证可追溯,用于仲裁的依据。 如果有工艺的变更,检验方法的变更,关键参数的变更等,都要做稳定性考察。包括长期稳定性和加速试验。另外,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 第二百三十二条 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与98版GMP相比有变化) 【条文注释】本条明确了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内容(即考察对象): ①市售包装药为主 ②兼顾待包装药 ③还应考虑中间品(贮存时间长) 〖解读〗 特别要注意的是,持续稳定性考察不能在贮存条件下进行。应该按《中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的标准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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