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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关于药品管理法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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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27 17: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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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描述,“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
我的理解是这条款是分三段执行,首先是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发现问题时,会给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第二段是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到两万的处罚······行政处罚可根据情节轻重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也就是根据情节轻重,可对从轻处罚予以5000处罚,从重予以20000处罚,问题来了,既然药品管理法给出了处罚金额的区间,但是,具体情况却不满足现状行政处罚法和自由裁量权等文件中提及的“从轻”和“从重”的要求,有没有大神可以解答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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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3-27 17: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检查员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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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主观判断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4-17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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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4-17 14: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旋子 发表于 2018-3-27 17:19
看检查员的判断。

不可以主观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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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8-4-17 15: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省局为了规范执法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可以按基准对照一下。但最终结果还是按执法人员的裁量,(主要看心情),中国特色的国情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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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也研究过了,就是没有适合的标准;现在法治慢慢都规范化、标准化了,不可以什么事都看心情的,不然很容易被复议或者申诉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8-5-7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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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5-7 08: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wcz55 发表于 2018-4-17 15:55
很多省局为了规范执法制订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可以按基准对照一下。但最终结果还是按执法人员的裁量 ...

自由裁量权也研究过了,就是没有适合的标准;现在法治慢慢都规范化、标准化了,不可以什么事都看心情的,不然很容易被复议或者申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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