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制药行业似乎有很多潜规则,我觉得“药用资质”应该可以算一个。
最早接触到“药用资质”是因为乙醇,做提取的时候用到很多乙醇,不知从哪里传出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提取作为溶媒可以用食用乙醇,但是制剂用的“乙醇”,尤其是中药注射剂产品,用到的乙醇,应该是具有“药用资质”厂家的乙醇才合乎要求。在很多次培训课上,也有人问及关于“药用辅料”和“食用辅料”的问题,有很多工厂在辅料的控制上,都要求选择必须具有“药用资质”的供应商。
我一直认为,从安全性角度来讲,食用标准不应该低于药用标准,毕竟我们吃食品的频率要远远高于吃药品的频率。我也亲自审计过好几个具有“药用资质”的供应商,其硬件标准和管理水平也没比“食用资质”的供应商好多少。但是,因为这一个不成文的“潜规则”,不少厂家凭着一个“资质”而皇帝女儿不愁嫁。
中国崇尚资质和证书,药企也无例外,觉得有了证,有了资质,就可以至高无上。有一次我在蒲公英论坛说“清场合格证”没什么用,可以取消,被一些人说我不懂GMP,你那个证又没有药监局盖章,不就是QA签字盖章吗?既然是签字,在哪儿签不一样?非要弄个“证”做什么?
关于药用资质这事儿,也有人说是GMP规定,但我认真看了GMP三百多条,也没找到到底哪一条规定的?倒是药品管理法有这样一条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注意,药品管理法说的是符合药用要求,并没说要有药用资质啊!就算是从具有“食用资质”的供应商采购,按照药典标准检验都合格,是不是算符合“药用要求”呢?
各位同仁,不要再纠结于是否具有“药用资质”了,无论什么资质,检测结果是关键,只要标准符合药典要求,有没有那个“证”,其实无所谓。
不知道我理解的是否正确,还请各位蒲友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