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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愚公想改行 于 2014-7-2 15:51 编辑
首先,陈欣楼主大可不必PK!本人从不“居高临下”,始终是以一个普通制药人的姿态出现,来平等的探讨一些问题。我发贴的目的,就是抛出我的“砖”,引出你这样的“玉”来。 因此,你在9楼的回复:“因为我不懂,所以要多看书,恶补知识都跟不上蒲公英论坛各位大人的步伐”,大可不必以这样的口气称什么“大人”。 现就你的置疑我做一下解释性回复: 首先,你置疑的,恰恰是我的个人观点,并不是法规。 我写的很明确:“对此条的个人理解是:~”。我是以探讨的口气来谈这件事,你有你的观点,我有我的理解,主要看各自的依据是否“扎实”、能让人信服。 你在5楼的回复:“哪里看见神速的?这些东西不都在书上写着嘛,看了几遍质量受权人培训教材”。 很遗憾也很幸运,我不是质量受权人,没看过“质量受权人”有关培训教材(这一点上我不如你)。但我想反问一句,你的培训教材是不是比GMP法规更高一级别?是出至那一级药监局?是不是真得合理?对控制委托加工产品的质量有效? 我记得在论坛创立之初,曾就质量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谁的权力更大一些,与同行朋友,尤其是广东省的朋友进行过一次探讨。从内心上讲,我是倾向于广东省对质量受权人的“解读”,但新版GMP对质量受权人的解读恰恰与广东省对质量受权人的“解读”不一样。 我再进一步就此问题谈谈我的观点:委托方把产品“委托”给受托方生产,其实,最能保证产品质量可靠性的,是受托方。委托方再多的监督和审核都比不上受托方全体人员“真心”的对产品生产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负责更管用。 以我的实际经验和体会来讲,最终产品的放行权最好还是放给受托方的质量负责人,当然,如果产品真得在市场上出了问题,药监部门直接面对的是委托方,然后才是委托 方追究受托方的责任。因此,委托合同的严谨性,才是至关重要的。这就像是你自己的孩子让别人抚养,这个过程的一切你不可能全程“监控”。 还有,我暗示性提出的“受托方可以放行产品”,是基于现实情况而言,说一句真心话:我不太相信,整个生产过程均为别人操作和掌控的“状态”,通过委托方的质量受权人审核一些纸质的记录,能发现多少实质性的问题和缺陷? 另外,在新版GMP“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一章,我确实没看明确指出:最终委托加工的产品必须由委托方放行,这就为药企开展“委托生产”活动提供了比较“灵活自由”的操作“空间”。 我提出了的个人的看法,立足点在于此。望同行朋友积极参与探讨,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
@陈欣 @yekaizuib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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