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生产!近期有5药企没收违法所得
5药企被罚92万元!
安徽**药业有限公司
12月11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被处罚!


处罚名称 安徽**药业有限公司出租《药品生产许可证》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法事实 接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泗市监穿案线移〔2023〕06号),确认通草和炒酸枣仁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均为安徽**药业有限公司,由安徽**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票据和资质证明材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陆拾肆元陆角伍分(1464.65元),罚款壹拾陆万元(160000.00元),罚没合计壹拾陆万壹仟肆佰陆拾肆元陆角伍分(161464.65元)。 罚款金额(万元):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46465 安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12月11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苍耳子,被处罚! 处罚名称 安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炒苍耳子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违法事实 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43号),标示为安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炒苍耳子(批号201101)经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XZ2023YC0632,不合格项目为【含量测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不合格炒苍耳子(批号201101)327kg;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陆仟伍佰叁拾伍元伍角(26535.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3.3倍的罚款计叁拾叁万元(330000元); 罚没款共计叁拾伍万陆仟伍佰叁拾伍元伍角(356535.5元)。 罚款金额(万元):3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65355 邵阳**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2月08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邵阳**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粉葛,被处罚! 处罚名称 邵阳**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粉葛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及随函所附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标示生产单位:邵阳**中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盐城市康安大药房有限公司,品种:粉葛,批号:2208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的规定,上述粉葛应当判定为劣药。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1330.70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330.70元。 湖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12月08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湖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头翁,被处罚! 处罚名称 湖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头翁案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10日,本局收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随函所附威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检验检测报告,标示生产单位:湖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乳山市生生堂大药房,品种:白头翁,批号:2303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为劣药”的规定,上述白头翁应当判定为劣药。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批号为230301的白头翁19kg; 2.没收违法所得1844.98元; 3.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按十万元计算),计100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101844.98元。 深圳****公司 12月11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深圳****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醋延胡索,被处罚!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6日,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醋延胡索(生产批号:220901)进行监督抽检,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CZ20234018)显示,上述批号的醋延胡索“浸出物”项为“10.6%”(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20版一部的标准规定为:不得少于13.0%),检验结论为:结果不符合规定。 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2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复验。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复验,上述批号的醋延胡索“浸出物”项为“11.1%”,检验结论仍为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编号:2023A11916)。当事人对复验结论无异议。 该公司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1.没收劣药中药饮片品醋延胡索(批号:220901)2.18kg; 2.没收违法所得3770元; 3.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03770元。 罚款金额(万元):2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77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内容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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